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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沈阳市“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作者: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来源:转发

根据辽宁省侨务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侨务工作实际,现就2021年沈阳市“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高考考生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办理时间为4月6具体截止日期以省招考委下发年度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中考考生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办理时间为4月至6具体截止日期以市招考委下发年度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办理地点

1. 和平区侨办

和平区十一纬路74号 办公电话:22848746

2. 沈河区侨办

沈河区正阳街202号 办公电话:24857472

3. 铁西区侨办

铁西区重工北街37-1号 办公电话:25850973

4. 皇姑区侨办

皇姑区岐山中路32号 办公电话:86840630

5. 大东区侨办

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 办公电话:24313579

6. 浑南区侨办

浑南区世纪路13号 办公电话:24827007

7. 于洪区侨办

于洪区黄海路48号 办公电话: 25318508

8. 沈北新区侨办

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办公电话:89862364

9. 苏家屯区侨办

苏家屯区翠柏路14号 办公电话:83894762

10. 辽中区侨办

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路26号 办公电话:87882282

11. 新民市侨办

新民市新华路40号 办公电话:27851091

12. 法库县侨办

法库县兴法路  办公电话:87012213

13. 康平县侨办

康平县滨湖综合楼  办公电话:87342102

三、办理条件

考生规定的办理时间内,能够向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区侨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

四、办理所需材料

凡住在国提供的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包括居留卡、出生证明)需要附中文译文并经过公证和认证。

(一) 归侨考生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华侨来辽定居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归侨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父(母)《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华侨来辽定居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与其父(母)关系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华侨在国内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应提交:

 ① 身份公证或认证书: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或对住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翻译材料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身份证明:护照及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证件(原件、复印件);

 ③ 出入境记录:出具“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复印件)。

(2)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的华侨应提交:

 ① 身份公证或认证书: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或对住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翻译材料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身份证明:护照及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签证、证件(原件、复印件);

 ③ 出入境记录:出具“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复印件)。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子女与其父(母)关系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出生证等)。

(四)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对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截至高考、中考之日,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二)、(三)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归侨、华侨的继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对归侨、华侨的继子女(截至高考、中考之日,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二)、(三)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六) 对已故的归侨或华侨,需附死亡证复印件。

五、政策解释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沈阳市侨务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