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侨务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侨务工作实际,现就2021年沈阳市“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高考考生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办理时间为4月至6月,具体截止日期以省招考委下发年度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中考考生的“三侨生”身份确认办理时间为4月至6月,具体截止日期以市招考委下发年度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办理地点
1. 和平区侨办
和平区十一纬路74号 办公电话:22848746
2. 沈河区侨办
沈河区正阳街202号 办公电话:24857472
3. 铁西区侨办
铁西区重工北街37-1号 办公电话:25850973
4. 皇姑区侨办
皇姑区岐山中路32号 办公电话:86840630
5. 大东区侨办
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 办公电话:24313579
6. 浑南区侨办
浑南区世纪路13号 办公电话:24827007
7. 于洪区侨办
于洪区黄海路48号 办公电话: 25318508
8. 沈北新区侨办
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办公电话:89862364
9. 苏家屯区侨办
苏家屯区翠柏路14号 办公电话:83894762
10. 辽中区侨办
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路26号 办公电话:87882282
11. 新民市侨办
新民市新华路40号 办公电话:27851091
12. 法库县侨办
法库县兴法路 办公电话:87012213
13. 康平县侨办
康平县滨湖综合楼 办公电话:87342102
三、办理条件
考生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能够向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区侨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确认。
四、办理所需材料
凡住在国提供的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包括居留卡、出生证明等)需要附中文译文并经过公证和认证。
(一) 归侨考生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华侨来辽定居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归侨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父(母)《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华侨来辽定居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与其父(母)关系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华侨在国内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应提交:
① 身份公证或认证书: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或对住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翻译材料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身份证明:护照及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证件(原件、复印件);
③ 出入境记录:出具“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复印件)。
(2)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的华侨应提交:
① 身份公证或认证书: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或对住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翻译材料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身份证明:护照及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签证、证件(原件、复印件);
③ 出入境记录:出具“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复印件)。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子女与其父(母)关系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出生证等)。
(四)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对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截至高考、中考之日,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二)、(三)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归侨、华侨的继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对归侨、华侨的继子女(截至高考、中考之日,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二)、(三)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六) 对已故的归侨或华侨,需附死亡证复印件。
五、政策解释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沈阳市侨务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