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08作者:庄聪生来源:人民政协报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督,建立健全公权力运行及监督机制。一是坚持以约束原则界定公权力,出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具体规定,严格规范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二是坚持以公开原则行使公权力,及时总结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的经验,积极推广相关政策范例,同时,完善公共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去除暗箱操作的土壤。三是坚持以规范原则加强公权力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认真落实总书记讲的“亲”和“清”的要求,还要明确规定政商交往具体规矩,借鉴国外经验,在现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监督管理相关法规中,以补充或解释等形式细化并向社会公开涉及接待规格、公务礼仪等内容的条款。各级党委政府要与民营企业建立定期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的制度,把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放到台面上、阳光下来做,让党政干部堂堂正正与企业家接触,为企业办事。各级工商联(民间商会)、各类行业商(协)会要积极联系广大民营企业,探索建立并公开发布符合自身实际的政商交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