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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下发《意见》支持政协工作
发布时间:2008-01-04作者:佚名来源:沈阳同舟网

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2000年11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我市两级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履行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政协工作 , 切实加强新时期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人民政协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工作是党的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重视政协工作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各级党委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将政协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议程,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政协工作,每届党委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政协党组班子建设,发挥好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对同级党委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议,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政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委和政府都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同政协的协调和联系。 坚持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协一位领导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议和根据情况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制度。坚持定期召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必要时可互派人员参加会议。担任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心实意地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努力做合作共事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和发扬民主作风的模范。

二、积极支持政协按照宪法和政协章程雇行职能,推进政协职能履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按照宪法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能。对政协开展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保证参加会议,认真通报情况,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有利条件;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广大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积极支持政协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支持政协通过协商讨论、批评建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要认真研究政协提出的批评建议并采取措施改进,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向政协作出说明。党委、政府的主要执纪、执法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可通过政协聘请或请政协推荐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政协应加强对民主监督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要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阅批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通过的建议案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提案和重点提案,根据需要,适时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及时将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反馈给市政协。要加强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坚持提案“后评议”制度,切实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共沈阳市委转发的《政协沈阳市委员会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暂行)》(沈委办发〔1995〕33号) 的通知精神。要不断总结政协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制度, 推进政协职能履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各级政协要把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穿于全部工作中,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协助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委员的智慧和才能集聚起来,共同为我市的建设和发展服务。要进一步做好海外联谊、人民外交工作,广泛团结海内外一切热爱祖国的中华儿女,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振兴中华而奋斗。

三、要加强统战理论和政协理论的学习研究,继续强化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各级党委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党委中心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新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成员要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党委宣传、统战、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要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对人民政协的宣传。报刊、 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办人民政协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和统一战线理论 ,宣传各级政协在各个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 众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关心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

四、进一步改善政协工作条件,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保证各级党委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生活待遇,统筹安排政协领导参加相关的外事和出访活动。要进一步改善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标准,及时划拨政协机关的办公经费。有关办公用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加以解决。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时间、经费和交通等方面提供保证。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通报的方法可参照处理人大代表的做法。

五、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 不断完善政协的组织机制 各级党委要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方针和民主协商原则,严格履行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协委员人事安排工作。对委员入选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严格考核,把好思想政治素质关。在委员人选确定和调整时,要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对不适合不胜任委员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各级政协和党委统战部门要注意提高委员素质,切实抓好委员特别是新当选委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尽可能安排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担任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发挥好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

各级党委要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四化”方针,选用熟悉政协工作的干部担任政协机关的各级领导职务。注意选配和保持一定数量的非党干部在政协机关中工作。注重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并将其纳入党政干部交流序列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要求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统筹考虑政协情况,解决好区、县 ( 市 ) 政协机关内设机构级格和人员编制问题,使其适应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