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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积极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
发布时间:2009-12-22作者:来源:null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受益人群的不断扩大,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的问题日益突出。宗教界人士纷纷通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多种途径,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政策,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中央领导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保问题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加紧研究解决。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深入调研,力争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进展,为全国范围内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搞好社保试点稳步推进参保工作

  上海市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保问题十分重视。市人大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写进地方法规,为教职人员参保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修订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参加本市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参照本市有关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从2004年开始,上海市积极推动试点工作,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民宗委将市道协定为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单位,取得了初步经验:一、摸清参加社保的单位和人员情况。经摸底,现有正式登记的开放道观(含道观代管的烧香点)22所,教职人员120人。其中,青年教职人员有76人,这些人对参加社保的积极性比较高,思想比较一致。二、研究落实具体操作办法。在反复开会研讨论证之后,由道协发出书面通知,提出凡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教职人员,均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凡自愿参加社保的教职人员由所在道观收取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加上单位承担的费用,统一缴给市道协,由市道协再统一缴给社保局。在市、区两级社保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了历年补缴和当年缴纳的工作。三、抓好关键环节。补缴社保费的起算时间和基数的确定,是解决教职人员社保的关键问题。根据市社保局养老处的原则规定,教职人员补缴社保费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3年至2003年。补缴基数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基本以补缴期间(1993年-2003年)的年平均收入作为基数,总计补缴费用约280多万元,其中个人承担70多万元。通过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促进了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

  通过试点,主要有以下体会:一、情况必须摸准。准确掌握各场所分布,团体和场所的经济能力,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所在户籍和个人态度等情况,是解决教职人员社保问题的前提。二、程序必须严密。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单位审核再到办理缴费手续,每个环节都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协调必须耐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特别是与社保局的协调。在协调中,要耐心、仔细、全面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参保的情况和困难,取得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需要改进的是,对与现有的社保政策体系的衔接重视不够。比如在确定补缴基数的时候,只考虑了教内经济的情况,忽视了社保局限定的最低标准,致使开始确定的基数低于全市工资平均的基数。

  在试点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上海市民宗委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形成《关于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若干意见》,并在多次征求各区县民宗办和市宗教团体的意见后正式下发。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市全面展开。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情况如下:道教: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76名教职人员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了历年补缴和当年缴纳的工作。伊斯兰教:教职人员13名,全部符合参保条件,其中上海户口12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外地户口1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天主教:教职人员158名,符合参保条件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教职人员共93名,已全部由教会统一办理补缴和今年的缴费工作。其余65人,或因年老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因外地户口教区尚未开展综合社会保险而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基督教:教职人员372名,市区(包括浦东)的教职人员在1994年就已加入社会统筹,市区教职人员参保率为百分之百。市郊9个区(县)基督教教职人员应参保人数为104人,实际已参保人数为64人。佛教:教职人员1079名,已经或正在办理参保的教职人员共282名,其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91人、小城镇社会保险13人、综合社会保险78人。佛教教职人员中外地户籍的占大多数,且流动性较大,故宗教活动场所参加综合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外地户籍的佛教教职人员社保的覆盖面有限。

重庆:以团体为单位参保

  2003年,重庆市部分政协委员提出关于解决宗教团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提案。在市民宗委积极协调下,2003年11月20日,重庆市社保局召开了由市民宗委、市各宗教团体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专题研究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及职工社保问题,会后印发了《重庆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宗教团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由此,市各宗教团体陆续开始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参保工作。2008年8月,重庆市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职工已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86人(天主教26人,基督教68人,伊斯兰教16人,佛教74人,道教2人),办理医疗保险116人。参保人员中宗教教职人员132人,占全市宗教教职人员总数(626人)的20%;工作人员54人,占市宗教团体职工应参保人数的100%。重庆市的主要经验是:从宗教团体着手,重视解决宗教团体的实际困难,逐步推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工作。

     一、市领导高度重视宗教团体参保工作

  市政协副主席王孝询亲自督办市宗教界政协委员的提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贻举也在人代会上对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限期解决宗教团体参加社保问题。市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千方百计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二、以大局为导向,以政策为依据

  重庆市民宗委认为,将宗教团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举措,符合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向,可以增强宗教团体的凝聚力。为此,市民宗委从2003年开始,积极协调重庆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决定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市宗教团体为单位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解决参保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是从宗教团体自养的实际出发,减免参加养老保险滞纳金。按当时的政策,宗教团体参保缴费年限如果从1993年算起,要补交一笔数额不小的滞纳金,例如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006年参保68人,应交纳滞纳金合计99万元;伊斯兰教协会参保16人,应交纳滞纳金12万元,这对宗教团体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经市民宗委与有关部门协调,考虑宗教团体普遍经济拮据的现状,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了宗教团体参保滞纳金。基督教、伊斯兰教减免滞纳金之后,稍晚办理参保的佛教、天主教、道教一律不再收取滞纳金。二是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的特点,免除某些特殊险种。按照目前“捆绑式”参保办法规定,办理保险必须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起参加。但是有些宗教教职人员按教规是不能结婚的,因此不应该办理“生育保险”,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充分尊重宗教习俗,区别对待。三是帮助宗教团体解决档案材料缺失等具体问题。重庆市宗教团体专职人员特别是宗教教职人员过去长期没有建立完整的人事档案,也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多数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工作年限认定文件。对此,重庆市民宗委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各宗教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处理办法。例如天主教修女从其发初愿(而不是发终身愿)开始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基督教牧师从神学院毕业进入教会开始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湖北:为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办理低保

  自2006年以来,湖北省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保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研,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2007年4月17日,时任湖北省省长罗清泉主持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听取省民宗委的工作汇报。会议要求:关于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问题,由省民宗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社保厅共同调研协商,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的精神,省民宗委先后与省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协商沟通,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报了《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案的请示》。9月,省社保厅、省民宗委联合组成工作组,专程赴重庆市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医保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和学习。11月,省社保厅、省民宗委召开了由五大宗教团体代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12月,省社保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我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2008年3月12目,张岱梨副省长到省民宗委进行调研时指出:可以考虑先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并要求省民宗委向省政府呈报专题报告。3月22日,省民宗委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请示》,建议湖北省宗教教职人员根据个人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过这几年的协调努力,湖北省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工作已经部分破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北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一、为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办理低保

  具体办法是:凡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均可申请享受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宗教教职人员,统一纳入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进行规范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截止2008年12月底,全省约有400多名宗教教职人员办理了低保,这一政策受到广泛好评。

      二、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已形成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宗教教职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2009年新修订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已明确规定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目前,省民宗委正与省社保厅加紧研究,争取早日出台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的政策措施。

       三、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寺观教堂,已为教职人员集体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如武汉市,已为天主教武汉教区的神职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武汉市长春观和十堰市武当山也为教职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长春观的主要办法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在个人窗口参保缴费,所缴费用采取个人缴纳、集体协助的方式,入观年限10年以上者个人负担30%,集体负担70%;入观年限10年以下者个人和集体各负担50%。武当山道教协会共有98人办理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十堰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189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6%。 

浙江:确立法规依据参保方式多样

  2006年3月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参加本省社保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保。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招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保。根据这一规定,浙江省在尚未出台统一的教职人员参加社保政策的情况下,各市、县积极探索,采取不同的参保方式、参保类型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参保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参保主要以城镇职工的名义参加保险,也有的是以个人名义(自由职业者)身份由个人自己缴费参加社保。所参保的险种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类,部分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教职人员除参加养老、医疗险外,还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凡参加社保的,一般按照特定的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的标准因地区及教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宁波市僧尼参保平均标准为400元,由场所和个人缴纳;基督教教职人员参保标准从1700元到600元不等,个人缴纳1/3,单位缴纳2/3;天主教教职人员参保标准在600元左右,其中,神父和修女的费用全部由教会缴纳,传道员等的费用由个人负担150元,其余由教会补足。舟山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僧尼则以协会为参保单位,单位承担的参保费用由佛教协会支付,需要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由僧尼自己承担,并由佛协在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发生的补缴费用,由协会统一缴纳。在参保标准上,凡僧55岁尼50岁以下均按浙江社会平均工资参保,对已经超过参保年龄的人员,按照参保标准费用中间档次每月发相应补贴。

  除了以上主要参保方式以外,也有一些教职人员只参加一种保险或者以其他身份纳入社保体系,如杭州市建德、淳安、桐庐等地,当地户籍的基督教教职人员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需交纳一定费用,在门诊和住院时享受特定比例的报销补助;也有不少基督教教职人员为兼职人员,其从事社会职业的单位已为其办理各类保险;还有的地方因城市化进程中丧失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当地社区和村牵头统一纳入社保体系,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种险种,如杭州市滨江区36名基督教教职人员均为当地户籍,参加了当地的社保体系;有的地方集体或个人出面向当地企业挂靠,以企业职工名义参保,费用采取企业赞助或自付形式,一般参加五种险种等等。按照这种多层次、多类别的参保方式,浙江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问题正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河南:明确社保意义统一思想认识

  2008年8月,省宗教局、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保厅、卫生厅经过充分协商和调研,联合下发了《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将全省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体系,要求省辖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参保工作。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底,具有省户籍参加省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有9329人,占教职人员总数的64%。其中佛教332人,道教352人,伊斯兰教411人,天主教58人,基督教8176人。参保的主要方式是:宗教教职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个人出资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有两种:一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在户籍所在地直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没有条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有两种:一是属于城镇户籍的教职人员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属于农村户籍的教职人员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参保总数的94%,这是因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较少,国家财政有部分补贴。

  目前,河南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主要经验是:

      一、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是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的关键

  2008年5月,省政协副主席王平召开省宗教、劳动和社保、民政、财政、卫生等有关厅局的专题会议,协商如何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保问题,有关部门就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达成共识。鉴于大部分教职人员生活较为困难,河南省一直在探索如何改善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待遇。近几年,省财政每年都拨专款用于宗教界人士生活补贴,部分省辖市也拨专款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生活补贴。

      二、宗教工作部门的宣传引导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市都很重视,召开了宗教、财政、劳动和社保、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参保程序和职责进行宣传动员,向宗教教职人员宣传政策,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动员宗教教职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社保。如,三门峡市宗教工作部门召开县(市、区)宗教局长会议、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会议专门贯彻落实,利用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全市725名教职人员中有670人参加了社保,参保率达到92%。该市陕县宗教工作部门为符合条件的30名教职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三、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参与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河南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热情很高,《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宗教界人士纷纷到有关部门咨询政策。宗教工作部门安排各宗教团体统一负责本宗教教职人员参保事宜,并派专人带领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办理具体参保手续。在有关部门的宣传引导支持下,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工作正有序进行,信阳市982名宗教教职人员已有899人参加了社保,参保率达到91%。该市固始县267名教职人员全部参加了医疗保险。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