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7-15作者:来源:null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及管理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繁荣发展,近日,市民委根据国家民委、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沈民族发〔2013〕23号)。 该办法规范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评选范围、条件以及评选命名程序,提出了教育基地的基本职责和考核管理措施,明确了市、区两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教育基地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下一步,市民委将依据该办法,指导各地区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培育、考核、推荐、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挖掘资源、丰富内容、拓展手段,提高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功能,进一步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维护民族团结大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源:沈阳民族宗教网)
